3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裁定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辽宁鑫瑞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华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华晨专用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物流(辽宁)有限公司、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华晨专用车装备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国际汽贸大连)有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3月3日指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上述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合并重整管理人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全文如下: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12月4日指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1年1月26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合并重整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裁定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辽宁鑫瑞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华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华晨专用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物流(辽宁)有限公司、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华晨专用车装备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国际汽贸大连)有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3月3日指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上述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合并重整管理人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请你(或你单位)在2021年4月2日前,向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道东望街70号华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楼债权申报室;邮政编码:/110044;联系人:潘敏、韩子健;联系电话: 024-31665469 y15710551460,024-31666379、 15040145296)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辽宁鑫瑞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华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华晨专用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物流(辽宁)有限公司、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华晨专用车装备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国际汽贸(大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及召开方式,另行公告。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