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里涵盖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飞机、游艇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免征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并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三、“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
四、企业进口清单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五、“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
六、海南省商交通运输、民航、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要明确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零关税”的交通工具以及游艇等,需要进行“点对点”和“即往即返”运输服务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七、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监管等信息。
据“通知”内容的第一条及第三条均明确了可享受“零关税车辆”的对象仅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虽然“通知”并未明说“零关税车辆”是否可以转让给私人用户,但在“通知”中有这样一句表述,“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说“零关税车辆”如转让给非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的,则需补缴相应税款。
此外,享有“零关税”进口汽车政策的,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知”也已经写明,符合注册要求企业的业务类型需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并非所有在海南注册的公司都能以运营自用的名义享受进口汽车零关税的政策。
至于“零关税车辆”是否可以驶离海南省范围经营,“通知”也清晰写明,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但是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且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
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这也表明,享受“零关税汽车”并非一定要在海南省内运营,也可以在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驶离海南省运营。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指出,“零关税”交通工具如未进行登记、按照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则需要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消息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