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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猫腻多 遇陷阱要维权

2020-10-20 16:27:49来源:央广网

近几年,二手车因价格实惠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然而,由于消费者购车经验不足、个别二手车企业管理不规范、部分中介机构经营不诚信等因素,二手车消费维权案件出现了较快的增长态势,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手车市场管理秩序。《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4起涉及二手车交易案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二手车交易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并提示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一定要在正规的二手车市场进行交易,出现问题及时维权。

隐瞒车辆重大事故

解除合同退一赔三

2016年1月6日,刘某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向该公司购买奥迪A4L轿车一辆,二手车公司承诺该车辆非重大事故、泡水、火烧车,刘某某依约付清全款。后在使用过程中,刘某某发现车辆状况异常,经查询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随后刘某某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合同,返还购车款233000元,并按三倍购车款699000元予以赔偿。

法院查明,该案涉二手车共计发生过4次事故,其中较为严重的两次事故,维修费分别为23869元、33700元。仅在2014年7月的一次维修中就进行了左前、后门整形油漆,更换了元宝梁、左后羊角与轴承上控制臂(直、弯)、轮胎及钢圈等近20个项目。二手车公司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承诺没有事故,甚至事后在接受电视台相关节目采访时,二手车公司员工仍以种种理由试图证明车辆没有进行过拆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案涉车辆的维修项目和维修金额可以认定,该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并对消费者作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承诺,系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同时二手车公司向刘某某赔偿三倍购车款。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危险性较高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的事故,即使事后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由于零部件的更换以及未更换部件在事故中受到了撞击影响,必然会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影响。如果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出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无异于将消费者置于危险的境地,因此,对于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二手车公司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而本案中,二手车公司不仅未告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反而隐瞒车辆相关情况,作出不合实际的承诺,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导致刘某某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以三倍价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售卖车辆里程异常

未作检测退车赔钱

某4S店在二手车网站上发布了一辆2012款斯柯达昊锐汽车的信息,基础信息栏中第一项载明表显里程为8.8万公里,同时该4S店官方网站上承诺对所售二手车有“110项专业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查询”等内容。2016年12月9日,李某与该4S店签订了《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购车价款115500元,汽车里程表当时显示88250公里。当日,李某向4S店支付预付款1万元。

次日,李某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得知该车实际里程数超过14万公里,与4S店宣传的里程数及车辆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完全不符。后李某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预付款并以一倍车辆价款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与表显里程确实不一致,且存在先多后少的情形。4S店作为专业汽车经销商,未对案涉车辆里程数是否准确进行检查,明知里程表异常也未向李某披露真实情况,该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4S店赔偿李某某一倍车款115500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车辆里程数系决定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一般消费者会认为车辆的表显里程即为真实里程数。但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应对所出售的车辆里程数是否准确进行检查、确认,并明确告知消费者。本案中,某4S店不仅未对出售车辆的里程进行检查,甚至明知里程表异常也不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同时,考虑到案涉车辆为二手车,且李某仅要求主张车辆价款一倍赔偿,以及案涉车辆实际里程与表显里程的差异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网上宣称专业检测

隐瞒车况理应赔偿

2018年5月,王某通过某二手车网上销售平台以3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宝马牌二手车。该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在网络上发布大量广告,宣称拥有专业检测团队、几百项车况检测,所售车辆均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正是因为该网站的宣传,王某才决定购买车辆。

购车后不久,王某发生车辆事故,在维修的过程中得知案涉车辆曾经发生过保险事故,保险理赔金额达23万余元,遂诉至新吴区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二手车销售公司三倍车价对其赔偿92.4万元。

法院查明,案涉车辆确实在王某购买前发生过多次重大事故,其中一次事故伤及车辆主要架构。同时还发现该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所谓有几百项车况检测也并没有真正落实,某些车辆只是由有经验的汽修师傅进行查看后便进行销售,并没有严格的检测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手车销售公司是专业负责二手车销售的企业,应对其销售车辆的车况有清楚认知,类似于伤及车辆主要架构的重大事故是二手车销售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而二手车公司未经严谨检测即承诺所售车辆无重大事故,系对车辆真实情况的隐瞒,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决该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三倍车款的金额对王某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二手车网上销售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网上销售平台往往有着华丽的宣传,但实际拥有检测能力或能够真正落实各项检测的平台并不多,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这也提醒我们,不能轻信网络宣传,应尽量实地验车再作决定。

以旧充新二次出售

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2017年2月,毛某某在某诚公司购买“林肯”牌汽车一辆,并按约支付了全部购车款649400元。2018年初,毛某某在4S店办理车辆保险时发现在其购买案涉车辆前该车已经办理过车辆保险,经进一步查询,得知案涉车辆曾登记在案外人王某某名下办理车辆行驶证并由王某某使用及购买车辆保险。毛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诚公司赔偿其三倍购车款1943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某所购买的车辆为案外人王某某有意购买同款车辆无货时,由某达公司从某诚公司调购,且王某某已向代办公司支付了车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贷款及交强险、商业险、临牌等费用,且还开具了购货方名称为王某某的发票,并办理了车辆临牌,视为案涉车辆已实际交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诚公司作为案涉车辆销售商,应当明确知晓所出售的车辆维修、使用及车辆初始状态等基本信息,并据实告知车辆买受人。而某诚公司隐瞒案涉车辆已经销售并交付过,将案涉车辆当作新车卖给毛某某,该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某诚公司赔偿毛某某三倍购车款1943400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对于何为新车,按照一般消费者的心理,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案涉车辆系已经销售并交付过的,并非新车。某诚公司“以旧充新”的行为构成欺诈,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集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毕俊)

老胡点评

随着私家车拥有量的快速增长,二手车市场也出现快速发展的势头。然而,因为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监管存有漏洞,二手车销售中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相关诉讼呈现多发态势。

汽车零部件技术复杂、瑕疵隐蔽性较强,一般消费者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隐患等问题。一些二手车销售商便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伪造行驶里程、或隐瞒曾因事故而大修的经历,蒙骗、欺诈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进行消费行为。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二手车销售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为了赚取不义之财而将法律规定、诚信意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社会责任等统统抛置脑后,只要能把车卖出去、把钱赚到手,就不惜花言巧语、隐瞒实情、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二手车市场快速发展,执法尚存在漏洞、监管也相对薄弱,给了个别无良二手车销售商以可乘之机。因此,在对二手车销售商大力开展普法宣传、诚信教育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力量,强弱项、补短板、堵漏洞,对二手车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