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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拟对违规运输车辆降低罚款额度

2021-07-16 08:30:09来源:官方公布

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拟对违规运输车辆货车降低罚款额度,最高可降5000元。

通知原文公布如下: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四、将第三十六条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800元”修改为“200元”。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就降低罚款额度的条款看,原政策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等违规行为,可被处罚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将其罚款降低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原政策第三十七条:对于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但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运输车辆,目前处理措施是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征求意见稿》将其罚款降低为200元。

原政策第三十八条: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将其罚款降低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主要是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开展的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