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对奖补对象、使用范围、分配方法、资金拨付程序等作进一步完善。据了解,这一轮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至2022年。
“十三五”时期,为推动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浙江省实施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政策,2020年底即将到期。为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启动新一轮奖补政策,新政策更加聚焦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加氢站建设与智能化改造,新增对新能源汽车创新平台建设、充电桩智能化改造、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培育的支持。
新一轮奖补资金更为优化灵活。之前,为提高设区市政府统抓能力,浙江省原省级奖补资金以10个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分配,由设区市统筹用于支持全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并将资金分解拨付到辖区有关县(市、区)。本次修订后,将资金分配对象调整为市、县(市、区),由省里直接分配到县(市、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灵活掌握。
据悉,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这笔奖补资金适当调减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分配权重,增加新业态培育分配因素。浙江省新一轮奖补资金将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新业态培育等4个方面进行分配,权重分别为20%、30%、40%、10%。(信息来源: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