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登·约翰逊(Lyndon B. Johnson)总统于1963年12月17日签署了《清洁空气法》,这是加速联邦和州对轻型汽车排放进行监督的许多环境法规中的第一个。
1963年的立法授权制定全面的联邦和州法规,以限制固定(工业)源和移动源的排放。它还根据科学研究确定了空气质量标准。
1965年对《清洁空气法》的修订要求美国卫生,教育和服务部制定并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它成为联邦政府在清洁空气政策中的第一个积极角色。
1966年,加利福尼亚州成为第一个为碳氢化合物和一氧化碳设定排气管标准的州。
根据该法律,从1960年代后期到1970年代,更严格的排放控制开始削弱发动机性能。
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案》为美国空气污染控制政策的新时代奠定了基础。它规定了控制汽车排放的标准,旨在将各种气体(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减少近90%。
1970年的法律鼓励各州制定计划以达到标准,并要求计划必须由EPA批准。如果任何州选择不制定此类计划或未在指定日期之前完成该计划,则允许EPA接管该州的法律管理。
1971年,EPA为主要污染物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于1975年在加利福尼亚州首次使用了催化转化器。